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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压机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发布

Date: 2014-12-8Hits: 2430
导读:空压机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发布 ...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节能减排、保护地球家园是每个国家、每个企业、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我国政府为了兑现向全世界作出的节能减排的庄重承诺,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大节能减排的力度,其中包括在耗用电力巨大的空气压缩机领域实行能效准入制度和能效标识制度,规定达不到3级能效值的空气压缩机产品不能销售,且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能效标识的空气压缩机产品。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一部分空气压缩机生产企业仍在制造销售没有达到3级能效值的空气压缩机产品,有的为了逃避国家监管,采用不标注能效标识的办法,这样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国家节能减排的基本政策,是不负责任的。
  为了帮助广大经销商和用户了解国家有关法规,识别高能耗产品,应市场部要求,本报登载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9年17号公告;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第17号令《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及《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供大家学习参考。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  第17号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特制定《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经7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和8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2004年8月13日
  印送全国人大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电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附件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 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制定《目录》和实施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制定和公布适用产品的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八条 能源效率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源效率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能源效率等级;
  (四)能源消耗量;
  (五)执行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第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源效率等级。
  利用自身检测能力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其检测资源应当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基本能力,国家鼓励其实验室取得认可机构的国家认可。
  第十条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源效率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十一条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能源效率标识之日起30日内,向授权机构备案,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进口商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二)产品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三)能源效率标识样本;
  (四)初始使用日期等其他有关材料;
  (五)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应有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能源效率标识内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产品的能源效率指标发生争议时,企业应当委托经依法认定或者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并以其检测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授权机构应当定期公告备案信息,并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进行核验。
  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
  第十六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
  第十七条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进行检测,应当客观、公正,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守受检产品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对其用能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各自职责,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检查,核实能源效率标识信息。
  第二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举报。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
  (二)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以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由地方质检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编号CEL—019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GB 19153的现行有效版本规定的电动机驱动的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直联便携式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80 mm,宽度最小为54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型号规格;
  (3)能源效率等级;
  (4)机组输入比功率[kW/m3/min];
  (5)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机组输入比功率的检测方法依据GB 19153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名称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型号规格依据JB/T 2589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 19153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4.4 机组输入比功率应依据GB 19153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机组输入比功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源效率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机组输入比功率应不大于能源效率标识上的标注值。
  4.5 能源效率标识依据国家标准为GB 19153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80 g及以上铜版纸印制或金属材质制作。
  5.3 标识应悬挂、粘贴或固定在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明显部位。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上均应加施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5.5 加施在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使用标识,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以单色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型号规格逐一备案。型号规格不同但产品结构、驱动电动机输入额定功率和额定排气压力相同,机组输入比功率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7.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4 授权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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